摘要

现代社会交易方式日趋多样,合同的复杂性也与日俱增,第三人有更多的机会介入合同,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十分无力,仅仅靠着部门法中零散规定和对现行合同法的解释,显然已无法承托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应有作用,为保障第三人利益及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在我国建立完整、规范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是必行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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