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来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契合了我国“双碳”战略目标,并能避免当事人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时可能面临侵权地现实条件不允许或者个人修复能力不足等问题。当受损生态环境无法直接修复时,在符合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认购经核证或经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林业碳汇的形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达成生态修复目的。这种替代履行应遵循认购程序,并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为防止生态修复赔偿金被不当使用,应建立生态环境评估机制、林业碳汇认购资金管理制度,通过设立银行专项账户、明确资金使用程序对认购金进行管理,并加强对认购资金的监督,从而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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