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没有能够准确地阐释现代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本质特征,在实践中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后果。重构后的我国刑事诉讼目的仍应具有二元性,即在保障人权的同时,控制犯罪;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则需强调人权保障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