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明确了“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权的规定”。因此,认定案涉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便成为了司法者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所在。然而,《民法典》并未对何为“私密信息”作出明确界定,这不仅为私密信息留下了实践上探索的空间,也引发了学界对私密信息的探讨。作为个人信息与隐私的重叠部分,私密信息应当是具有识别性与私密性的信息。私密信息所具有的双重属性使私密信息的认定存在双重困境,即识别性内涵的逐渐泛化与如何对私密性进行客观化改造。对此,需要对识别性的内涵予以限缩,即识别性需要回归到“身份识别”,与此同时,私密性需要具化为“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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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