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性质、功能和议程,学界已有探讨,但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兼有统一战线组织和制宪会议的双重性质,这主要是由该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三份文件的性质决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发挥了统一战线组织、制宪会议和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三种机构的功能。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上述三份文件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最后通过的,这与当时会议组织者对以上三份文件性质和它们之间关系的认识存在密切关系。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7条的规定,应先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再依据该文件的授权通过其他两份文件;会议组织者只是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必需的宪制文件,并没有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新中国成立必需的宪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