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已初现市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也随之逐渐建立。然而,立法上对于碳排放权这种新兴权利的模糊界定和学界对于这一概念的争议致使该权利的法律属性长久未得到确定,结果可能导致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设计上的缺失和实践中出现难题。对于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界定需要明确该权利创设的立法目的,进而分析立法者对于该制度的设计与所欲达成的社会目标。从碳排放权设立所具有的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完善碳市场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判断,碳排放权的行政规制权法律属性更为恰当且具有比较合理的理论解析。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