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法第13条关于"但书"规定极少被适用。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的"但书"适用,不仅是刑法的谦抑性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司法领域的切实体现,而且是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切实体现。一定程度上,不起诉制度的积极稳妥运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食品药品安全刑事司法领域的切实体现。刑事司法不应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失之于宽"或"失之过宽",但也不应走向另一个极端即"失之于严"或"失之过严"。只有正确合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才能收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刑事司法最大程度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