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可以满足我国经济增长和老龄化时代所催生的资产代际传承需求。针对遗嘱信托在实施中的困境,本文提出我国立法应明确遗嘱信托成立不需以受托人承诺为要件,以符合遗嘱单方法律行为的性质;完善信托登记制度,以将多样化多种类的资产装入遗嘱信托框架内;构建以信托导管理论为主导的信托所得税制以解决信托财产多次移转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规制信托存续期间以阻断永续信托带来的代际矛盾、贫富差距加剧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