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处理上,目前已经形成了以《责任公约》和《基金公约》为基础的双重赔偿机制。这种机制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但在赔偿义务主体认定和污染损害赔偿范围方面还存在争议。本文对此进行简要的分析,并对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机制的改进提出了些许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