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单边金融制裁频繁地成为美国在国际关系中胁迫他国的主要手段之一,国际经贸交往的正常秩序受到严重威胁。由于二战后国际情势的特殊变动,国际法规则体系中存在嗣后漏洞,未能对美国金融制裁加以妥当规制,使之长期逸于国际法的“灰色地带”。当前,国家间关系的社会化趋势与国际法治概念的生成,为检视美国金融制裁的法律本质提供了新视角。美国以本国利益最大化为圭臬,滥用根植于“法律特权”的单边金融制裁,枉顾国际社会的整体性利益,拒不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美国金融制裁不仅频频违反实在国际法规则,更与实现国际法治的国际社会共同追求背道而驰,显然不具备合理性与正当性基础。对此,国际社会应建构美国金融制裁的有效约束机制,确保制裁的决定以“在先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制裁的实施服从比例原则与程序正当性原则的指引,推动国际法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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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