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它所蕴含的原创性环境法理、环境正义理论及整体性生态法治观,是环境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观之,环境法治存在理念更新相对滞后、法律制度体系化不充分以及法治语言规范性不足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作用,需要坚持以体系化和系统性思维编撰生态环境法典,推进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向绿色原则转化,完善绿色“一带一路”建设,为全球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