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洋环境信息公开体现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企业社会责任的客观要求以及风险社会的特殊要求,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使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具有了法律支撑。但是,我国海洋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存在着企业信息公开主体模糊、信息公开范围不全面、监督力度不足以及救济制度不健全等欠缺,制约其功能的有效发挥。当务之急是,应该明确海洋环境信息公开中企业信息公开主体,实现企业信息公开的有序化;扩大海洋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实现信息公开的常态化以及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海洋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救济。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