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的协同机制对于深化教育督导体制和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依法治教具有重大意义。但关于两者的法律概念、性质及协同的法律本质,仍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执法是具有不同法律性质但存在一致或交叉的教育管理制度。二者的协同本质上是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结合、内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协同。在协同的法律基础上,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执法不仅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两者在法律性质、行动目的、协同机制上也存在互补性和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