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学和生物科技的进步建立在生物医学研究的基础之上,生物医学研究中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护问题是研究伦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其中弱势受试者的保护问题应是重中之重,研究伦理应对弱势受试者提供特殊保护。中国法规尚未对脆弱性的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且与脆弱性相关的内容规定较为粗略、不够完善。通过借鉴国外主要的研究伦理政策和准则,引入脆弱性的定义,明确脆弱性的来源,将脆弱性应用到中国生物医学研究过程中。应用脆弱性时应避免采用标签进路的方式将有共同特征的人纳入弱势群体,应主要分析脆弱性的类型和来源,尽可能多地纳入不同类型的弱势受试者,在生物医学研究中为其提供更加全面和更加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