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务犯罪案件及其牵连案件的管辖需科学合理的划定,这对推进国家反腐败事业意义重大。目前对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管辖实施"主要犯罪主要管辖"模式,这种模式过于僵化,难以为办案部门提供指导。而办案部门对这一模式的变通又缺乏依据,饱受质疑。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管辖模式也应适时调整。对于牵连案件的管辖,宜确立"以并案为主、分案为辅"的管辖模式,而《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正是对这种模式的认可。在这种模式下,还应解决诸如获得律师帮助、留置措施的适用等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