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指引性为核心的作品类型法定化,具有提高司法效率、与特殊制度衔接、补充完整作品定义等诸多积极效用。根据严格文义解释,绝对作品法定主义认为《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类型的规定为封闭式列举,法院不得创设新作品类型,导致新技术时代下新型表达形式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法定作品类型扩张至"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品类型法定的缓和具有正当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和比较法基础,有效调和了新型表达形式和封闭式法定作品类型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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