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并未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同时具备补偿、预防、惩戒等诸项功能,其相较于补偿性赔偿更有利于救济受害人,更有利于预防侵权行为,更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因此,本文就我国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定的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三个方面进行讨论。从归责原则角度论述正当性;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现有救济的欠缺性角度论述必要性;从相关理论研究的开展、相关立法经验的积累、环境审判法庭的建立角度讨论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