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私财产损失"作为污染环境案件的入罪条款之一,其数额计算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哪些费用应计入其中争议较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认定范围,既要防止打击面过大,将污染修复费用等高额费用计算在内,也要防止不当缩小"公私财产损失"的范围,不当地排除应当计算在内的费用。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从计算主体、时间、依据和范围等方面对"公私财产损失"进行分析,应将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污染物无害化处理费用等排除在"公私财产损失"之外,同时明确"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