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批转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乡镇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1号)二、《转发市经协办关于加强异地天津商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