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建构应兼顾公平与效率,不仅要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还要促成顺畅的数据流通交易机制。应当运用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理论,明确个人信息控制权作为一种同时包含了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保护的具体人格权之法理,跳脱一味追寻新设排他性财产权的保护思维。让公权力介入方式由权属界定转向契约指导,参照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明确个人信息主体与处理者之间的许可使用合同关系;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境中,构建数据服务合同关系,从而实现个人信息上财产利益的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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