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时间银行"机制中服务合同的性质,本质上属于互助养老服务法律关系的定性问题,其属于民事关系抑或劳动关系,是确定调整"时间银行"模式互助养老关系法律范畴的逻辑起点。因"时间银行"在实践中的服务合同内容涉及劳动及服务的给付,而以劳动或者服务作为标的订立的合同,主要有两类: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且这两者较容易混淆,本文主要以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相关基础理论作为分析的着眼点,以社会法的社会本位为价值观和出发点,比较分析"时间银行"的劳务合同性质与劳动合同性质之可能性,探析在"时间银行"机制中的服务合同的性质定性,为定位"时间银行"机制之法律关系做铺垫,以期实现"时间银行"服务行为的法治化,促进和保障"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