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需要在具体环境中评估和阐释。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利益权衡方法评估最大利益并以此确定抚养权的归属,但这一做法普遍面临自由裁量权过大并威胁法的安定性的质疑。对此,可以考虑从抚养纠纷中存在的主、客观要素出发,发现确定抚养权归属中存在共识的基础规则,并以其为基础,在有规整漏洞时推导抚养权归属法律效果评价可以适用的具体规则,从而将利益权衡方法作用于法律效果评价的过程去神秘化,使法律效果评价可予反驳且能经受得住反驳,减少司法恣意,维护法的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