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2019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专业中所作的技术调查意见不对外公开。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给出了三点理由:被认可的技术意见将在判决书中公开;技术调查意见不是证据,因而无须公开;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的立法有类似的规定。然而,这三点理由经不住仔细推敲:即便技术意见在判决书中公开了,当事人也只能在二审中予以争辩,错失了一审论辩的机会,倘若这样的意见发生在二审,那也只能是木已成舟;在民事诉讼中,不公开的肯定不能认定为证据,或者说证据必须公开,但不能反过来说不是证据所以不用公开,这不仅犯了逻辑上的错误而且有违宪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的原则以及心证公开的要求;至少我国台湾地区对调查意见的公开并不是一刀切的做法,是有所限制和存在例外的;在美国,以技术专家身份出具的工作报告至少是要向当事人公开的。技术调查意见的不公开是片面追求司法效率而忽视司法公正的做法。因此,技术调查意见应当在裁判之前就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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