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酒驾驶是否一律入罪,理论上的争议涉及《刑法》第13条“但书”的定位,是“入罪限制”抑或是“出罪标准”。本质上看,该争议与原本作为轻微违法行为的醉酒驾驶是否应当犯罪化存在着关联性。微罪入刑是国家权力重置,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表现,符合国家法治化发展方向。由此所带来的是刑法结构发生变化,需摆脱旧有“重罪重刑法”的思维。为兼顾效率和公正,保障一般预防,对于微罪不应当适用“但书”进行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