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忽略未成年人“触刑行为”与“治安违法行为”在性质上的差异,将其统一规定为“严重不良行为”,不符合分级预防的要求,确立“触刑行为”的独立性是实现精准矫治的前提。专门矫治教育为作为触刑行为的特有处遇措施,具有区别于专门教育的“保护处分”独立属性。推进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应从制定分类化的适用标准、建设分区独立的专门学校、设计多元分类动态转处的处遇措施、完善措施适用的决定细则、构建完备的矫治内容五个方面形塑触刑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的运行。从而破解实践中对于触刑少年“一放了之”的现实困境,实现触刑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受害人权益修复、社会秩序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