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存在差异,裁判不一主要源于立法上强制执行规范的缺失,其背后是对于家庭教育令能否强制执行的理论争议。为维护家庭教育令的法律约束力与司法公信力、确保国家亲权行使的谦抑性与合比例性,家庭教育令有强制执行的必要。不同于一般民事强制执行坚持债权人中心主义,家庭教育令的强制执行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可以采用和改进保证金制度与信用惩戒措施,通过改变保证金制度的启动位阶与保证金的终局流向、明确信用惩戒措施的启动要件,弱化执行措施的强制力和补强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同时应根据监护结构的不同类型和监护人过错的可责难性,选择性适用改进后的执行措施,确保实现场景化干预与适度干预。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