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粤科规范字〔2022〕7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委)、港澳办(局),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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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