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目的:针对不动产登记中"民行交叉"纠纷解决机制的实务困境,分析该机制在登记领域的逻辑基础与适用前提,提出优化这一机制的制度方案。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规范解释法与原理论证。研究结果:(1)"民行交叉"纠纷解决机制在登记实务领域存在若干困境,须对其逻辑前提及适用基础进行反思;(2)清楚界分登记行为中的私法与公法要素,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下的登记行为,是构建登记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3)以不动产登记行为二分为基础构建二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消除"民行交叉"的适用困境。研究结论:将《行政诉讼法》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进行限缩解释,对依申请登记、政府组织的首次登记(总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嘱托登记分别适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解决登记实务中的纠纷难题、缓解登记机构的应诉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