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裕泰再审案中重申垄断协议的竞争损害原则,并引入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的分析模式。该案并未确认转售价格维持(RPM)本身违法,而采用了可反驳违法推定方式。该分析模式违背了司法解释。该案在承认RPM具有双重效果的前提下对其采用严厉的违法推定方式,背离了反垄断法的基本法理,为此提出的国情理据无法证成此背离。该案参照《反垄断法》第15条在第14条项下设置"属于第15条规定的豁免情形"之抗辩,混淆了内部平衡和外部平衡。裁定书对竞争损害的多处考察与合理原则分析相一致,透露出该院对所采分析模式的不自信。假设该案意在确认RPM本身违法原则并允许反驳,此举背离了本身违法原则蕴含的推定不可反驳性。该案还背离司法解释把某些横向协议设定为本身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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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