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京市监发〔2022〕22号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已经2022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