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立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过于严格,适用范围较狭窄。突破常规思维,承认纯精神损失得为请求权的独立客体,乃是解决之道。引进"可预见规则"并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严格界定,可控制被告责任的漫无边际。

  • 单位
    福建江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