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破产重整计划表决实践中,表决所需的必要信息披露不充分现象较为普遍,知情表决实现程度较低。在市场化、法治化破产立法理念下,基于回应我国实践普遍存在的充分信息披露制度需求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经验,我国《企业破产法》应从实体和程序方面体系化构建以表决权人需求为导向的充分信息披露机制,具体包括确立重整计划充分信息披露标准,增加事先主动书面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信息披露争议司法解决机制,健全信息披露问责机制。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