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界定商事关系的基本范畴,决定了商法的逻辑起点和规范适用,实则系民事价值判断与商事价值判断的分水岭。从商法学方法论的角度视之,商事关系的界定路径在价值判断问题上并无差异,究竟选取何种概念界定商事关系属于商法学问题中的解释选择问题,应当尊重解释选择问题的论证方式。我国商事关系的解释选择,取决于我国商法的规范语境、当代语境与本土语境。我国现行法上的商事关系呈现出偏重商事主体法、非企业商事主体偏离规范体系、以特殊商事关系为主的规范特征,由此形成对不同商事关系类型分层规制的规范现状。基于商事主体概念的语义表达能力、体系融贯能力、语言习惯等因素,立法应当选取商事主体作为商事关系的规范识别点,但并不影响对不同类型商事主体进行区别安排。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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