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数据要素价值的充分发挥仍面临较大阻碍。在个人信息数据方面,数据获取成本高且个人信息权益缺乏有效保护,严重影响了我国个人信息数据资源的供给和价值挖掘,阻碍了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在非个人信息数据方面,数据产权的不完善阻碍了数据要素市场主体所控制的数据通过有序流动形成供给,限制了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形成和数据价值的挖掘。为此,应从数据要素供给层面着手,构建可以降低个人信息数据获取成本、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数据要素市场主体所控制的数据有序流动的数据要素市场数据源供给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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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