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的分析表明,重作决定存在适用必要性被忽视、适用比例低,适用要件不明确、适用随意混乱,法律效力不统一、法律效力有限的实践困境。重作决定能弥补撤销决定的不足,超越诉判一致的束缚,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质上,重作决定具有附属性、非必要性,属于给付类决定,本质上是履行决定,重作行为具有执行复议决定的行为和新行政行为的双重性质。据此,可以将重作决定的适用要件重构为呈现递进关系的“三层次构造”:行政行为被撤销—重作职责的存在—具有重作可能性。面对当前重作决定效力疲软的现状,应当从重作内容、重作期限、对重作行为的监督三方面强化重作决定的效力。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