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设了“商业数据条款”。在“商业数据条款”提出之前,学界在财产法模式与行为法模式下,提出了各种商业数据保护方案。该条款确立的商业数据保护行为法模式,符合商业数据信息的特征、权利演变史和我国既往司法保护经验。在适用该条款保护商业数据时,应当围绕竞争关系的认定、商业数据的识别、侵害商业数据行为的认定这三个要素展开。考虑到数字经济市场中的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每个环节的相关参与者的利益,有必要继续完善“商业数据条款”,在公有领域数据之外,进一步对商业数据的范围以及禁止行为的范围予以限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应当在适用该条款保护商业数据的同时,明确该条款对商业数据保护设置的限度,以维持各方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