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理基础源于公司营利性、股权资本、剩余索取权和人民主权思想。重新认识并坚持发展股东中心主义有助于建设股东友好型社会,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治理权源于股东,股东剩余索取权的实现离不开公司终极控制权。但是,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且获全体债权人同意,股东角色不能由剩余索取权人转变为优于债权人受偿的特权债权人。建议《公司法》专章规定股权保护,坚持和完善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的制度设计。为预防公司自治失灵或异化,建议《公司法》导入闭锁型公司的司法强制分红制度及公众公司的法定强制分红和审计制度。既然股东选任董事、监事,董监高就应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公司社会责任与股东中心主义和而不同,相辅相成。要遏制董监高既不对股东利益负责,也不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双重道德风险。裁判者应确立股东中心主义裁判理念,健全股东友好型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