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斯在批评康德的绝对义务论的前提下,提出自明的义务论。自明的义务论是一个直觉主义的义务论。自明的义务论强调人们的行动所依据的是内在直觉,而不是动机。同时,自明的责任是一类人们应当承担的责任。然而,由于自明的责任是一批责任,对于哪一个是当下情形中的实际责任或绝对责任,这仍然需要在具体情形中的具体判断。罗斯把义务重新确立在义务的自明性上,同时又不归结为其自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