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律推理领域,形式逻辑能够阐明、评估法律推理的有效性,增进人们对法律推理的性质与结构的理解,指导法律推理活动。形式逻辑的限度主要表现在:在人们做出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它只能提供推论规则,不能提供推理的前提;在人们评估法律论证的过程中,它只能用来评估论证的形式,而不能用来评估论证的内容。形式逻辑不能完成的这两个任务分别由法律方法论与非形式逻辑来承担。但是,不论是法律方法论,还是非形式逻辑,都不能像一些学者设想的那样取代形式逻辑。这在根本上是因为:对于法律推理来说至关重要的推论规则只有在区分推理的形式与内容的前提下才能构造出来,并且只有在一个形式逻辑系统内才能得到检验。只有充分意识到形式逻辑的不可取代性,才能更好地促进它与相关学科在法律推理领域中的协作,从而有效地推动法律推理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