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概念的认识前提是坚持法学学科的自主性,其首先要为法学的一般范围划界。法学语境下的法概念旨在对“法是什么”的问题予以法学层面的认识,法概念的分析应当以实践为导向,故纯粹的法概念分析必然以实证法为基础,这既体现了法学学科的自主面向,也有利于发挥法的现实功能。在难以对法概念作出统一定义的情形下,应当以法学的自主性与实践性为导向,进而对法概念进行构成要素层面的分析,即至少具备哪些要素的规范属于法的范畴。实证法概念的构成要素包括法定化的权利、权力、义务和作为理性而存在的法治精神,而以实证法为基础的法概念构成要素则包括权利、权力和义务,但其并不强调要素的法定化,只需具备规范性或者具有能够予以规范性表达的能力。一般的法概念包含实证的法概念,其与实证的法概念之间存在最低程度的关联性。法治要素在法概念中具有不同的含义,除了作为法概念的精神理性而存在的法治要素外,还包括作为制度属性的法治环境,这体现了法概念具有时空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