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未实现或部分得以实现的,都是劳动者权利的“减损”。关注劳动者权利在强制执行阶段的保障情况既是解决我国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研究逻辑的必然要求。一个都会区的法院从“基本解决执行难”改革以来劳动执行案件的数据显示,进入强制执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权利减损的状况较为严峻。统计检验发现,诉源因素与国家纠纷解决机构干预因素共同影响了劳动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改革下我国劳动执行案件的执行效果呈现出明显的用人单位“分类化”“强法院弱仲裁”的权利保障分野以及“冷法律热政治”的裁执衔接运行特征。这些特征既验证了法经济学、法社会学与传统劳动关系研究中的丰富理论,也呈现了中国劳动执行中的独特理论问题。这些发现表明,尽管执行改革从主体、结构与工具上改变了我国劳动关系治理面貌,但我国劳动权利保护悖论与劳动关系治理逻辑的问题依然存在。因诉源因素对劳动执行效果的影响明显更高,未来应改变劳动关系治理逻辑,重视劳动争议诉源因素视角的改革,改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构的干预方式,双重发力共同提高我国劳动者权利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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