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循环新格局战略为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飞机项目的确立以及C919的研发成功标志着中国航空业质的进步,而航空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理应是各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航空保险法治的完善可以为该产业提供“稳定器”。通过对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分析可知,中国的航空承运人强制责任保险的范围明显小于加入的国际公约,且存在航空母法过时、仅规定地面第三人责任险、责任险立法缺失的现状。外国法和国际法都能够反映国际经验和人类法治文明成果,而国际法因为其形成过程的国际交融性特点,更容易反映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或者规则,具有吸收和借鉴的特殊意义。针对此可以在完善相关法律规制、明确责任保险最低水平、被保人权利保障、制定制裁措施的模式下进行同国际接轨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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