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附件作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的公文要素之一,并不是一定要出现在所有的公文中,而是要视公文的具体内容而定。随着时代的发展,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公文使用主体所面临的工作任务日趋复杂,越来越多的公文会使用到附件这一要素。《条例》指出,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这个规定是比较笼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