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犯罪论体系之争的要义在于体系是否具有贯通的刑罚目的理性,并在此框架下能否逻辑周延地进行推演,其核心议题不局限于阶层或平面的外显形式。将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推倒重来的观点过度评价了阶层体系的作用,忽视了阶层体系的逻辑难题和四要件理论在目的理性与逻辑严整性等方面的优势。从刑法学对行为人的根本预设出发,不法与责任阶层的区分更多体现为教学法意义上的优势,却侵蚀了逻辑严整性,其贯通才是向更高阶目的理性的回归。在同样的意义上,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贯通也值得追求。阶层模式“思维分层与思考顺位”的优势,也并非不能由平面模式胜任:“名”(教学法上的显性化)不影响“实”(目的理性)的实现。平面与阶层模式并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分,不同体系经过良性自由竞争完全能在我国得到进一步融合完善。具融贯优势的四要件模式总体上无必要被完全淘汰,但应学习德日在具体问题上精深的理论和判断问题时审慎、客观中立的“鉴定式”思维方法,克服传统理论在具体问题中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