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权作为一种新型国家权力,带来了新的权力监督与权利保障问题。监察对象的程序性权利既是对监察权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本身亦必须得到有效保障。基于不同的语境,监察对象程序性权利的价值包括实现监察程序的内在价值、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目标以及法的安定性等。以宪法与现行监察立法为参照,监察对象程序性权利可划分为程序性基本权利和程序性一般权利、明定程序性权利和推定程序性权利。目前,对监察对象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不宜建构新的救济机制,而应对现行的复核与申诉制度进行深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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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