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务员往往既是本国公民,又是公权力的掌控者和代言人,其身份具有多重性,同一主体却身处多种权利(权力)义务关系。而公务员所掌控的权力或其身份权从何而来?公务员行使公权力的目的何在?公务员是否应当因身份权及职权的获得而负有特殊义务?这些都是厘清公务员权义结构,判定公职人员在外部行政关系下应当以义务为根本性、第一位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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