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所维护的秩序结构为标准,广义的法可以区分为规范性法律和建构性法令两个基本类型,与此相应,法制监督也有检察与监察两大类。在由独立主体构成的规范性秩序中,法律监督是通过主体主张权利的方式实现的;当国家以权利主体的身份充当原告时,其追诉违法或犯罪的职能便是检察。在由中央组织领导的建构性秩序中,法纪监督通过自上而下的控制来实现,当设置专门机构履行这种职能时,便是监察。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追诉为基础,即代表国家提起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并从追诉派生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权。监察机关的法纪监督职能则以调查为基础,同时包含职务犯罪侦查、职务违法处分、职务违纪风评、职务违宪弹劾等辅助性的监察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