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捕诉合一"办案模式改变了原有的刑事诉讼格局,导致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空间被大大压缩,但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无法填补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功效减损,且检警一体化与检察机关专业化分工也对律师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辩护",有必要调整检察官考评机制,前移律师阅卷权,增加审查逮捕时对律师的告知义务,延长审查逮捕时间,并对审查逮捕进行诉讼化改造。律师则要改变工作方式,高度重视捕前辩护工作,敢于提出无罪辩护,不断强化自身素质培养,努力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