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17年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2年8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计算风险监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