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通过第1219条和第1220条确立了医疗领域中的知情同意权的基本规则以解决医疗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同意需以同意能力作为前提,当患者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时,只要在医生有效的告知的基础上作出同意即可。但对无法作出有效同意的患者,尤其是成年的不完全行为能力人而言,医生的医疗行为导致对患者人身及健康的侵害,此时医生的医疗行为就存在解决合法性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成年患者无法作出有效同意时必须有人替代患者作出同意。但告知后的同意这一医疗同意权的人身专属性,导致无法将其简单地委托给监护人等让他人代理行使。本文借用日本学者田山辉明教授提出的“医疗代诺权”的概念,立足于解释论的立场,第一次从成年监护角度,将两个制度进行衔接,在现行法中的成年监护制度的框架下探讨医疗代诺权的建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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